登载时间:2013年8月19日 新闻媒体:《上海法治报》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邓世运
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日前又有新进展, 8月6日,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涉案酒吧经理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
8月8日,酒吧作出回应,认为梦鸽纯属诬告,是为了洗清儿子罪责。
8月12日下午,被害人杨女士的代表律师田参军也在微博上对李家法律顾问兰和的《驳GLOBL夜半酒吧 “帮忙说”》再一次进行反驳。田参军称,如果李家真的觉得李某某是“被嫖娼”更是被敲诈,为何没有首先报案,而是 “一拖再拖到三月份,在李某某被查强奸案并被抓多日后才非正式告诉警方?”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就该控告立案,完全取决于控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据此,提出控告是李某某母亲的权利。但是,作为控告人,如果以控告之名行诬告之实,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和事实有所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此外,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但是,公安机关接受控告,并不等于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控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可见,法律规定立案的标准是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母亲梦鸽针对张光耀等人的控告,由于笔者没看到其提交的 《关于对张光耀 (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据,不宜对该控告是否应该立案作出评价。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就该控告立案,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张光耀等人有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李某某的母亲还有救济的法律途径,即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提出控告是李某某母亲的权利。但是,作为控告人,如果以控告之名行诬告之实,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地址: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8/19/content_1079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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