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下药抢劫网友致一人死亡,为何只判了无期徒刑?
时间:2017-02-28 2280

2017228日,《山东商报》报道了一起刑事案件:90后女子刘某玲,通过微信钓鱼男网友,多次下药抢劫网友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该起刑事案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广大网友关注,一度成为搜索热点。

据报道,1992年出生的年轻女孩刘某玲在网上看到通过给被害人下安定药物催眠,趁被害人意识不清或无意识之机可以抢劫他人财物,便预谋通过此方法实施抢劫。之后,她分别在潍坊市、青岛市、济南市连续作案6起,致一个被害人赵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系在原有心、肺、脑疾患的基础上,在氯硝安定及酒精联合作用下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27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针对该则新闻,网友纷纷提醒“色字头上一把刀”,甚至调侃“高科技诞生新犯罪工具和手法,经得起诱惑才是王道!”也有一些网友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疑问:多次抢劫并致人死亡,为什么不判处死刑?

这起案件抢劫致人死亡,为何不判处死刑?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据统计,抢劫案件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位列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抢劫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的比例也很高。笔者在2016年初接触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在一审时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属在一审后联系笔者,希望能在二审中予以改判。

一般来说,抢劫致人死亡往往会导致判处死刑,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从轻处罚。女子下药抢劫网友这起案件,据媒体披露,“刘某玲所抢劫的财物已返还给各受害人,刘某玲家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达成谅解。”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这些是酌定从轻情节

此外,该案的具体情况也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法医鉴定意见显示,“赵某系在原有心、肺、脑疾患的基础上,在氯硝安定及酒精联合作用下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刘某玲下药的目的是防止被害人反抗,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目的,虽然也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但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的”情形,不足以判处死刑。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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