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5日,法制网报道,青岛胶州一中一位叫做常升的高三考生,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志愿被同学郭某偷偷篡改。8月9日,京华时报报道,胶州警方已于5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郭某。
无独有偶,8月6日,齐鲁壹点报道,山东再曝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菏泽单县2名考生高考志愿被改。目前,涉嫌篡改这两位考生志愿的同班同学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据中国网8月4日报道,“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屡见不鲜,仅去年一年就发生多起。2015年,河南周口考生杨某霞被同学赵某英篡改志愿;山西省芮城考生常某某高考志愿被篡改;同样发生在山西,万荣县考生贾文林志愿遭同学篡改;浙江萧山第二职高10多名学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据了解,上述荒唐举动多因同学出于恶作剧或报复心理而为。”
“十年寒窗苦读,终于熬出点头,可还没来得及仰天大笑,就已欲哭无泪。”被篡改高考志愿的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索赔获得救济毫无疑问。至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通过计算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实际上是通过计算机高考志愿填报信息系统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该数据表现为被害人已经填报的高考志愿信息),符合“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至于什么样的篡改高考志愿行为(比如修改的数量)算是“后果严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有观点认为鉴于高考志愿对考生的重要性和高考志愿涉及教育管理秩序,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会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权,对被害人的精神和教育管理秩序都会造成严重困扰,该行为本身就是后果严重的行为,从司法判例来看,这种观点得到了肯定。
至今,在有具体判决书可以查证的司法判例中,都已经有多起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案例。譬如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中,针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
“……,不能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报考志愿信息认定为考生投递的信件,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并非公民的民主权利,因此辩护人提出秦某某的行为属于侵犯通信自由,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许这一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但是,从法律上讲,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有法律根据的,从司法实践上看,司法判例也肯定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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