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6日,《新京报》以《狗血!江苏一小伙打死咬伤女友的狗被刑拘,他还可能被批捕》为题报道了一起刑事案件: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与朋友一起将其打死,经鉴定,该狗价值3.6万元。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部分网友义愤填膺,纷纷表示岂能人不如狗,也有部分专业人士表示该男子事后杀狗行为确实有犯罪的嫌疑。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看这起案件?
一、刑事拘留:是处罚措施,还是强制措施
据媒体报道,被狗咬伤的李玲玲在网帖中称“自己的男友因为打死一条狗,被当地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媒体也言之确确地报道,“致电连云港市连云分局了解到,因‘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于近日,对王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李玲玲称自己的男友被当地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媒体称其了解到“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实际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刑事拘留的误解。
刑事拘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是一种处罚措施,将其理解为处罚措施,会陷入两个误区:一是误以为办案部门对案件已经有最终定性;二是误以为刑事拘留期满后犯罪嫌疑人就会获得释放。
媒体了解的“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实际是对“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的王茹,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通俗来说就是最迟可以在刑事拘留后的第三十日再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而非只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案件才会延长。
二、当事人砍狗:是紧急避险,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李玲玲在网帖中称,被狗咬伤两天后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区内见狗主人陈某仍在遛狗,于是上前理论。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茹“出于自卫”将其打伤。若李玲玲在网帖中介绍的情况属实,王茹显然构成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连云港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事情却有截然不同的表述。通报称,经初步调查,7月7日21时许,“陈某和邻居在龙门山庄小区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
若警方发布的情况属实,王茹打死狗有事后报复的嫌疑,经鉴定,该狗价值3.6万元,王茹杀狗的行为确实有犯罪的嫌疑。
“狗咬人在先”是否可以作为王茹杀狗的正当理由?狗咬人发生在7月5日,而杀狗发生在7月7日,狗咬人和人杀狗的时间相差两天,如果王茹是事后报复杀狗的话,“狗咬人在先”并不能作为杀狗的正当理由。
“被杀的狗属于连云港市禁养品种(德国牧羊犬)”是否可以作为杀狗的正当理由?换言之,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公私财物是否包括非法财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法理而言,针对非法财物的不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抢劫别人盗窃来的财物同样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王茹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在于王茹是在什么情况下杀狗的。如果是出于紧急避险杀狗,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出于报复杀狗,那么“狗咬人在先”或者“该狗属于禁养品种”都不能作为无罪辩护的正当理由。
三、律师建议
邓世运律师表示,目前王茹已经被刑事拘留,按照司法程序,在刑事拘留期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逮捕的条件,将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从王茹的角度来看,研究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并进而开展相应的辩护工作更为务实,如果能做到说服公安机关不将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王茹将会获得释放。
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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