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的郭某是否会被批准逮捕
时间:2016-08-09 2513



201689日,京华时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山东青岛胶州高三毕业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一事有新进展。“记者昨日从青岛市公安局宣传处获悉,胶州警方5日已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郭某,目前在等待检察机关批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侦查监督科(处)负责审查逮捕。分析郭某是否会被批准逮捕,实际上是分析郭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除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逮捕的条件包括三个: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羁押必要性。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可以查阅笔者的文章《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屡见不鲜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该当何罪》)。被害人常升被他人篡改了高考志愿,说明本案存在犯罪事实,问题在于本案是否有证据证明郭某篡改了常升的高考志愿并且该证据已经被查证属实?就媒体报道的情况,就笔者的辩护经验,公安机关很可能已经掌握了证明郭某篡改了常升高考志愿的证据,也就是说郭某符合逮捕的第一个条件的可能性很大。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因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被告人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所以郭某如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面临有期徒刑刑法,也就是说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某篡改了常升高考志愿,郭某符合逮捕的第二个条件。

是否有羁押必要性?就笔者的辩护经验,这应该是本案审查逮捕的重点,决定着郭某是否会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该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就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综合郭某涉嫌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尤其是被害人愿意谅解的情况,笔者初步判断郭某是可以不羁押的,也就是说郭某是可以不逮捕的。

以上,就是笔者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和自身的辩护经验,对郭某是否会被逮捕所作的初步分析。鉴于没有接触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难免会存在局限,仅供感兴趣的网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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