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6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据新华网报道,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合议庭还宣布,对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如何理解“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是指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事虚假诉讼案件辩护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虚假诉讼不同于恶意诉讼、无理诉讼,恶意诉讼、无理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对这两种行为只能依法视情节给予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理。
(2)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的,或者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捏造的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对此,可以诬告陷害罪等论处,或者妨害诉讼活动处理。
(3)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