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勒索一案。宜宾警方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章英启本人向警方报案称,其10日晚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绑匪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4名犯罪嫌疑人于11日中午被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章英启,作为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杀人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可以分为二种情况:一、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应该减轻处罚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二、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应该免除处罚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依法免除处罚,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情节的轻重主要由被胁迫的程度决定。被胁迫程度极高的,应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报道中,媒体罗列了2起类似案例。一起是2009年发生在宜宾的被胁迫杀人案例,被胁迫者被检察院起诉,最后,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因为案情不详,笔者不便评论。另一起是2008年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的被胁迫强奸杀人案例,被胁迫者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在河南平顶山的起案例中,“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被胁迫者)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被害人)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嫌疑人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从夏某受到的胁迫的程度看,是非常高的,其在这种情况下强暴并杀害被害人,应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所以检察院对其不起诉于法有据。
回到“宜宾首富”遭绑架胁迫杀人这一事件,鉴于警方目前没有披露“宜宾首富”被胁迫的具体细节,对其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下定论为时过早,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受到的胁迫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