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全国首起流量劫持刑案,两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海浦东法院认定,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
被告人的行为,在IT领域被称之流量劫持。流量劫持,是指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访问某些网站。如果你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是有人偷偷做了手脚,让你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这就叫流量劫持。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本案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实现流量劫持,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短时间内违法所得高达75.47万余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长期以来,流量劫持行为并没有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因此不少人把它当做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这次浦东法院的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邓世运律师提示:利用计算机技术从事经济活动时,应该注意规避刑事法律风险,以免遭受牢狱之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