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6日报道,安徽省安庆市一名患者陈某,为报复医院,竟然持刀刺杀护士许某,(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法院以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为例,如果以故意杀人(未遂)定性,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较轻的除外,本文对这种情况不予讨论),如果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定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因为具有自首情节,被法院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假如她被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定性,因为具有自首情节,保守估计量刑也不会高于五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这类案件是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对被告人最后承担的刑罚有极大的影响。
如果区分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意识范畴,无法用直接证据得出结论,实践中基本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所处的客观条件,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得出结论。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陈某在手术后对院方心生怨恨,有预谋地购买刀具,“向许某左下腹部猛刺一刀,致刀刃当场断裂在许某腹中,陈某随即将手中白色刀柄砸向许某头部,并举起身旁一张黑色不锈钢圆凳砸向许某头部,”从许某用刀刺许某的部位(腹部),力度(,致刀刃当场断裂在许某腹中),用刀柄、不锈钢圆凳砸许某要害部位(头部),从常识来讲,作为一个成年人,陈某是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许某死亡的,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可以认定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杀人,而非仅仅是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