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2015年4月1日报道,郭美美案日前被检方退回补充证据,而这已经是该案的第二次退补,第一次退补是在春节期间。媒体此前报道,2014年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截至目前已经7个月。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刑事案件,缘何会一再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人民检察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可见,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目的是补充证据。根据补充的证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定罪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定罪证据;二、犯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不够扎实,需要补充犯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的证据;三、定罪量刑的证据,有瑕疵,需要补充证据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四、为了相关案件的侦查需要,检察院以退回补充侦查为由,为相关案件的侦查赢得时间。
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依然没补充到相应的证据,案件最终会被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笔者在2009年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没有补充到相应的证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是犯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不扎实,经过补充侦查没有补充到相应的证据,因为不影响定罪,检察院会做出起诉决定;如果是定罪量刑的证据有瑕疵,经过补充侦查,依然没法对相应的瑕疵证据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根据情况的不同,决定也不同;如果是其他案件的侦查需要,这种退回补充侦查是技术处理,不会影响到案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