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消息,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徐才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如何“依法处理”?是指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何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三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质证、辩论。
二、由谁来参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如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四条,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围绕了两个焦点展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2、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