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业余当翻译 被定贪污”一案法律分析
时间:2014-10-22 2266

    据20141022日《法制晚报》报道:“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XX市司法局原局长黄XX,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

“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XX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近期开庭。”

    官员业余当翻译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竟然被认定为贪污,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进行了分析。

    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起案件不存在事实争议,仅存在法律争议。从法院的裁判看,“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XX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被告人业余当翻译并分配部分翻译费给别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被告人是司法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职责并不包括翻译工作,其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不属于履行公务的行为,其收取翻译费并且分配部分酬劳给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利用职务的便利,从这一点来讲,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

    二、翻译费,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翻译并不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公证处收取翻译费是代翻译人收取报酬,翻译费实际上全部均属于被告人所有。“黄XX称,考虑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长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于是决定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显然,他将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是其对自己翻译费的自主分配,不存在将公证处的财产进行私分,从这一点来分析,也不构成贪污罪。

    当下,打击贪腐深得民心,但是打击贪腐应该依法进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将无罪的官员误打,将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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