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的常见罪名,由于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与正常的合同纠纷难以区分,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争议较大。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常常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也就是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推定。在认定的过程中,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二、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
三、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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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诉委委员,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律师。以刑事业务为唯一执业领域,在该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绩深受业界的赞誉与肯定,曾获广州律协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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