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助升学为由收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
时间:2017-04-15 2635

    司法实践中,因以帮助他人升学为由收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笔者近日也接手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某高校教授因以帮助他人子女升学为由收取了他人19万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帮助升学为由收取他人钱财,是否会涉嫌诈骗?就目前司法实践中披露的案例看,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七种情形),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诈骗的方法,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身份,比如虚构高校的教授甚至领导干部的身份;二是以疏通关系、购买指标等借口索取财物。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

    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下列情形。具体包括:(1)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2)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3)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5)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在帮不上忙后直接归还所收金钱的,明显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钱财后玩失踪的,明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疑难在于明确答应归还而且一直保持联系,但是无法归还的情形,这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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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邓世运,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诉委委员,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律师。以刑事业务为唯一执业领域,在该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绩深受业界的赞誉与肯定,曾获广州律协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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