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触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经营枸杞生意,经营模式是先从供货商处购进枸杞,后销往全国各地,再用收取的货款支付供应商货款。当事人在明知自己资金困难、无力偿还货款的情况下关闭档口,一走了之,躲避各供货商的追债。在供货商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了该当事人,并以诈骗罪为由将该当事人刑事拘留,后来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笔者近日介入这起案件时,案件已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在经济往来中,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常见现象。拖欠货款后一走了之,这种行为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不能一概而论,区分二者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构成诈骗,否则,属于经济纠纷。怎么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一、行为人是否将货物用于正常的经营之中。如果行为人将货物用于正常的经营,说明行为人有真实的经营行为,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将货物用于正常的经营,尤其是存在通过高入低出的方式套取资金的行为,将会成为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
二、行为人是否将大部分经营所得用于支付货款。如果行为人将大部分的经营所得用于支付货款,说明行为人有着真实的交易意图和行为,并非以交易为幌子行诈骗之实。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将经营所得用于支付货款,而是另作他用,可以一定程度说明他并非是履行不能,而是拒不履行,如果存在占有货款而拒不支付、肆意挥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行为人躲债是否有携款潜逃的行为。行为在人欠下大量货款的情况下,一走了之,可否根据行为人的躲债行为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无力支付供应商剩余货款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躲债,这是对债务的履行不能,而非拒不履行,不同于获取财物后携款潜逃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为人携款或者携货逃匿,不能因为行为人躲债就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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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律师。长期以刑事业务为唯一执业领域,担任过多起著名刑事案件的第一被告人的首席辩护律师,曾获广州律协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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