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面网帖索取财物该当何罪
时间:2016-10-19 2794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的案件层出不穷。


案例一:负面网帖作要挟 敲诈勒索落法网

2015年下半年,郭刚在百度贴吧取得“某补习学校吧”“西安某补习学校吧”的吧主资格。他在上述两个贴吧内,将有关某补习学校的负面帖子置顶,同时置顶招募吧主的帖子。

今年5月,该补习学校发现上述负面帖子后,立即与郭刚联系删帖事宜,郭刚便要求该补习学校以56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两个贴吧的吧主资格,然后才有资格删帖。该补习学校随即报警,郭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城区法院近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发帖后以借款相要挟删帖 被判刑

  20148月,程某通过中国正义反腐网、新浪微博、网易博客、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当地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单某的负面网帖。程某利用单某急于删帖消除不良影响而委托金某协商之机提出借款。金某为了能够成功删帖,将单某支付的20万元汇至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后,程某陆续删除了相关负面网帖。

20161018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删帖对他人进行要挟,以借款的形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如何定性利用网帖索取财物的行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利用网帖敲诈勒索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而“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法院权威人士的解读,《解释》第六条采用了“索取”的表述,意味着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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