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2016-09-22 3766

敲诈勒索,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常常是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争议的焦点之一。

北大研究生公交上搭讪女子 偷录开房音频敲诈百万

2016919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大学研究生张某在公交车上搭讪到一女子,二人在宾馆开房时,张某偷偷录下发生关系的音频,并以此要挟敲诈女子100万元。因不忍张某多次威胁,女子最终报警。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张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庭审中,张某并不认罪,他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异议。“是她对我的态度前后反差特别大,我一怒之下才用录音威胁她说要借钱。”张某辩称,他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是在向被害人借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张某将性爱录音播放并拷贝给被害人,并以公布该性爱录音相要挟,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明显是利用被害人害怕自己名誉受到损失的心理,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得已交出钱款,其行为是以借款为由掩盖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目的。故对于辩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

1、索要是否具有合法依据。“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非法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该种“占有”是否有合法依据?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索要财产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合法的借款关系应该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在上述案件中,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索要财产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强行借款实际是以借款为由掩盖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索要的内容和数额。事出有因的勒索犯罪案件,行为人经常依据某种理由向人强行索取财物,在有相对明确的衡量数额的情况中,如果行为人索取的数额没有大幅度超过相对明确的衡量数额,司法实践中不会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没有相对的衡量数额的情况中,如果索要不具有合法依据,司法实践中会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索要有合法依据,再根据索取的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来判定。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而非全部,在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后,控方还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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