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受贿罪是否成立的影响
时间:2015-08-19 2046

2015819日,京华时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胡中文,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6个月。受审时,胡中文辩称虽然收了6万元,但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以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辩解不构成受贿罪。这样的辩解是否有法律依据?涉及两个问题: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二、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上述规定,受贿包括索贿和被动受贿。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动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贿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构成要件要素,即行为人索贿的,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构成受贿罪;被动受贿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要件要素,即行为人在收取他人财物的同时,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

二、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日)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仅包括已经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包括承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媒体报道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作为对单位干部任用和工程项目有职权的人,收受了行贿人或基于单位干部竞聘,或基于工程项目给予的财物,符合“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不管最终是否实现为受贿人谋取了利益,都会被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以,被告人以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辩解不构成受贿罪,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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