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是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吗
时间:2015-08-21 2588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随着第三次审议的临近,社会上又开始出现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事实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10年。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

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免死牌,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姑且不谈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否合理,先弄清楚一个问题:嫖宿幼女,定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那个量刑更重?

一、从法律规定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除外),所以,犯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三款,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童伤、死亡或者造成某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三款,奸淫幼女并非法定五种加重情形之一,只是从重处罚情节,适用的法定刑依然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

将嫖宿幼女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除非具有五种法定加重情形之一的,否则适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的法定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是更重而是更轻。

二、从司法实践看

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例毕竟是少数,相对较为常见的具有轮奸情节的强奸,在广州地区一般也就是判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没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强奸,在广州地区一般是判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强奸幼女且没有法定加重情形的,从重处罚,基本也就是五年有期徒刑左右。犯嫖宿幼女罪,起刑点就是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综上所述,对于没有强奸罪法定加重情形的嫖宿幼女行为,定嫖宿幼女罪并不比强奸罪更轻,反而更重。

嫖宿幼女,同时符合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对于具有强奸罪法定加重情形之一的嫖宿幼女行为,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从一种重罪定罪处罚(即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实现罪刑相适应。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确实有讨论的空间。但是,如果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免死牌,以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更轻为由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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