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杀人犯”服刑20年后再审获判无罪案的启示
时间:2015-08-12 2202

2015年8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被告人杨明与家人坚持申诉近20年,终于沉冤得雪。纵观从申诉到再审获无罪这一过程,从刑事案件有效申诉的角度看,有以下两点启示:

一、不要忽视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一途径

据报道,“2014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6个月后,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这一起冤案得以纠正,检察院起了非常大的作用。首先,检察院在复查申诉中发现原审判决有问题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推动了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其次,代表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员坚持无罪的意见,促使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因在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中获得支持,最终获得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还有如下两起典型案例:珠海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改判无罪案和海南黄家光涉嫌故意杀人再审改判无罪案。2015710日,又有媒体报道,吉林检方针对一起17年前的杀人案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鉴于近年来检察院在纠正冤假错案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笔者也曾经呼吁:刑事申诉,不要忽略向检察院提出这一途径,详见《刑事案件申诉不应该忽略向检察院提出这一途径》。

二、死刑案件证据辩护的两种思路

据报道,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中写道,被害人王某某遇害时间之所以确定为1995122日,是根据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的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采信”。贵州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明杀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杨某某证言外,本案没有其他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系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的结论。

从再审判决书的内容看,法院认为杨某某的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采信”,没有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进而认为“本案没有其他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系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的结论。”

再审判决的裁判思路,验证了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的两种常见思路:单个证据的辩护和司法证明的辩护。这两种思路,笔者在湖南省湘潭市曾爱云无罪释放案的点评中,曾经予以详细分析,详见《死刑案件证据辩护的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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