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两法衔接”背景下,不起诉之后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4-07-14 134

2023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制度,其中关于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尤其值得关注,因为这意味着过去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不刑不罚”怪圈将被打破。

《意见》第3条第一款规定,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上述规定,对检察院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做了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案件不起诉之后移送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意见》第3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可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不起诉案件限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的案件,主要是指行政犯,(具体到个案,还要看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法律语境下,行政犯是以违反行政法的前置性规定为前提,且危害严重,需要动用刑罚处罚的犯罪类型部分罪名。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行政犯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并且危害严重,采取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需要动用刑法给予刑罚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行政犯广泛分布于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又不限前述章节。这些罪名,既是犯罪类型,也是违法类型,在不起诉时,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依然面临着行政责任。

检察院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意味着对刑事不起诉的违法行为从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一般而言会意味着更轻的制裁,但在经济领域,如食品安全、金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的力度仍然是极为严厉的。因此,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仍然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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