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广告发布者是否履行了广告审查义务
时间:2022-10-27 696

微信公众号因发布广告推文,被消费者以公众号怠于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其被虚假广告诈骗受损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并不少见,我们目前就在处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发布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广告发布者是否履行了广告审查义务?我们可以通过观察、研究一个司法案例的裁判理由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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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

“广告发布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广告审查义务。一是要审查相关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质。二是要审查广告内容,确保其真实合法。”

“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告发布者)提供了涉案广告主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证实广告主的主体资质,提供了深圳市某某公司与广州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微信公众号投放服务协议》,证实了涉案推文的发布由来,虽然该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仅为2018年4月16日一天,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该协议为虚假,故广东广播电视台作为发布者审查了经营者相应的主体资质,履行了审查义务。”

“至于广告内容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涉及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农药、兽药广告等六类的广告需要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发布。而涉案推文并不属于上述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发布的内容,另根据广东广播电视台提供的《公证书》,可证实在推文标题下标注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提示标语。在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推文时,并无证据证实“爱钱来”平台或是广告主涉及违法经营,故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广东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与提示义务,不能证明其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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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审查义务,源于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中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在上述司法判例中,法院将广告审查义务具体化为两方面:

是要审查相关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主体资质。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根据广告发布者能够提供广告主的身份资料、广告投放协议,认定发布者审查了广告主、经营者相应的主体资质,履行了审查义务。

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8874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在线公司发布“上安投资”时的广告主为宁波某某公司,广告类别为招商投资理财咨询类信息服务,某某在线公司按修订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验了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也按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和存档备查,其尽到相应的查验和审慎注意义务,而广告主提交的证照是否真实,超出了其查验能力审慎注意范围。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在线公司虽称其在广告发布前已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但其提供的宁波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的内容均为虚假,并且涉案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宁波某某公司”,企业类型却为“外商独资经营分支机构”,形式上严重矛盾,说明某某在线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

总结: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主体资质的审查,主要体现在查验其身份、资质的有关证明文件,这种查验是一种形式审查,即形式上不存在问题即可。

二是要审查广告内容,确保其真实合法。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以涉案推文并不属于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发布的内容,推文标题下标注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提示标语,在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推文时,并无证据证实“爱钱来”平台或是广告主涉及违法经营认定广东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与提示义务,不能证明其具有过错。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32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认为,某某公司(广告发布者)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发布投资推荐之前对“曼XX控股景区民宿短租项目”是否属于曼XX公司发布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某某公司亦应对韦某某投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总结: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体现在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主要包括审查广告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对广告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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