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实践中,公司化实施“套路贷”犯罪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实施“套路贷”,在该公司工作的程序员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团队近期就接到这样的咨询。
程序员的工作,一般是为公司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有鲜明的技术性、专门性特征。如果程序员从事的工作与公司实施“套路贷”不存在客观的关联性、没有在“套路贷”中起作用,那么该程序员自然是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的。
但是,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高度成熟的时代,套路贷公司中的程序员的工作往往与“套路贷”脱不了干系。在这种背景下,程序员是否会受到刑事追究,就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能认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是认定是否构成共犯的关键。
根据《意见》第五条第二、三款,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在《意见》列举的主要情形中,“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是程序员最可能实施的行为。辩护应当紧紧抓住“是否明知”这一点来开展有效辩护,从主客观两个角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分析、论证,例如: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并有相关证照,程序员的认知能力、工作职责,其设计或参与运营的程序、网站等的性质和一般功能,其获取的报酬是否符合一般常识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存在主观明知,就一定会构成共犯,如果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的,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三
程序员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那么就会面临下一个问题——是主犯,还是从犯?对于“套路贷”中的共同犯罪,《意见》表明,要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主从犯。
一般来说,如果只是被动根据上级指令进行系统维护等工作或者提供非关键性的技术帮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往往是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但如果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参与了事前组织策划或者提供了关键性的技术帮助,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上述“关键性”和“非关键性”的判断,则需要根据实施“套路贷”的具体手段进行考察。
总之,公司实施“套路贷”,程序员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具体到个案,脱离具体案情给出“会”或“不会”的回答都是欠缺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