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现象尚未根本杜绝,一旦遭遇违法立案,当事人的财产乃至人身权利势必会受到侵害(立案后,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常态)。
2016年2月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福成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作《2015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广州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诉讼活动,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其中监督侦查机关撤案158件。
王福成检察长工作报告中的上述内容,既说明了侦查机关违法立案的现象并不少见,也说明了依靠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是解决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有效途径之一。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遭遇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时,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10年发布《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规范,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据此,当事人是提出申诉、控告的适格主体,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押的,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
在检察院内设部门分工中,负责受理立案监督的部门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符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会通知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申请立案监督,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决定着检察院会否通知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进而是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针对违法立案的立案监督申请,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案件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这是时间条件;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这是证据条件。
综上,申请检察院对违法立案监督,一要把握好时机,必须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二、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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