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表现为怀疑被告人有罪,有一定的根据,确认有罪,证据又不足。疑罪从无,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据广东高级法院统计,2008至2012年五年内广东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根据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即疑罪从无的案件),占所有宣告无罪案件的86%。以下是疑罪从无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张惠鹏涉嫌故意伤害案
保安班长张惠鹏在与同事潘某发生争执后互殴,事后潘某被诊断为右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骨折原因存在很大争议,该案历经两审法院4次庭审。一审法院两次认定张惠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北京市二中院最终改判张惠鹏无罪。
二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惠鹏与潘某因内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结束之后,潘某就医并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但潘某关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张惠鹏用手拧伤所致的陈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且潘某关于其未击打过张惠鹏的陈述,亦与两名在场保安的证言以及张惠鹏的供述相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轻伤后果究竟是被张惠鹏拧伤,还是潘某用右手主动击打张惠鹏所致。
据此,检方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并宣告张惠鹏无罪。
案例二: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2015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一审依法判处一起杀人焚尸案的被告人宋某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宋某与白某二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许,白某随宋某回到宋某位于灵武市某村的家中。当天13时许,因白某发现宋某手机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某将白某带至本村附近一道干涸的沟渠内,扼颈将其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因被害人发现其手机中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将被害人带至本村附近一干涸的沟渠内,扼颈将其杀害的证据,仅有从被害人围巾上检出了混合分型包含宋某DNA分型的鉴定意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无法排除上述DNA分型是双方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留的合理怀疑,故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宋某实施了扼颈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将被害人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没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