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当事人会比较关心能否取保候审,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对现在司法环境的不了解,有些家属甚至企图花钱走关系“捞人”,最后常常是人财两空(详见《花钱捞人被骗的案件还要发生多少才能引起重视》)。刑事拘留后能否取保候审,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法律上的理由和是否采取了正确的辩护策略。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取保候审通常是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或者当事人没有被逮捕(不提请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结果,据此,在法律上找到取保候审的事由或者不逮捕的理由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
一、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规定列举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该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从实践的层面看,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候审申请基本不会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对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获得批准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换言之,如果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即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包括证据条件和羁押的必要性。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符合逮捕证据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
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虽然符合逮捕的条件,但具有特定情形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处的特定情形较为繁杂,本文不一一罗列。
三、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
在介绍了取保候审的法律理由之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策略争取取保候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提请逮捕,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
从笔者的辩护经验看,通过建议不提请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获得取保候审乃至无罪释放的操作,在实践中更有效,笔者也多次通过此类操作帮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乃至无罪释放。值得强调的是,对于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条件情形的案件,一定要把握住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法律意见的机会,否则后期的辩护难度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