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如何申请监督
时间:2015-08-04 2567

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消除,如早前受到广泛关注的湖南湘潭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曾爱云于20031029日被刑事拘留,后历经多次审判,直到2015721才无罪释放,期间被羁押了十一年多。

对于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案件,在办案机关拒绝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拒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201311日修订后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201561日印发试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对于超期羁押的案件,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部门(以前多称监所检察科,现在多称刑事执行监察局,部分地方的检察院将此部门和控申科合并),通过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办案机关不纠正的,检察院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办案机关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对于久押不决的案件,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部门以检察院名义督促办案机关加快办案进度。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对监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不力的检察院人员,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作了追责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所办理的案件属于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案件的,除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要求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具体做法是向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情况,由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部门报告并处理,必要时可以建议检察院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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