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将程序性辩护称为“最好的辩护”,排除非法证据又是最为常见的程序辩护,实践中,冤假错案基本都有非法证据的身影,可见排除非法证据辩护技能对辩护律师正确履行职责是何等的重要。
排除非法证据(指的是办案部门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首先要明确的是那些非法证据可以排除,或者说排除的范围?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对此问题予以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以下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重中之重。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识别那些非法证据可以排除,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一步,接下来的是如何说服办案部门排除非法证据,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邓世运律师将根据现行法律和结合执业经验另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