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再有新发展,李某某辩护人日前向北京海淀区法院申请再次开庭,海淀法院于12日依法驳回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再次开庭申请。(中国新闻网2013年9月12日)
鉴于不了解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案卷,就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申请再次开庭、法院驳回再次开庭申请是否合法,不宜作出评论。这一事件,反映了在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个疑问:庭审结束后,在法庭已经明确择日宣判的情况下,被告人方是否可以申请再次开庭?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刑事庭审程序完毕,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后,有时候被告人方会认为有再次开庭的必要,或者是因为有新的证据,或者是因为有新的理由。刑事案件庭审后是否可以申请再次开庭?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法庭对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刑事庭审具有不可逆性,不可能因为控辩任何一方准备不充分而重来一次。基于有新理由而申请再次开庭的,将会被法庭驳回。万一被告人方有新的理由,可行的方法只能是以书面形式向法庭补充意见,很多时候因为庭审时间有限,法庭也会主动跟控辩双方讲,如果有补充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
故而,有经验的刑事律师一般会非常重视两项工作:一、庭前准备工作。这部分工作不仅包括辩护工作,还包括对被告人的有效庭前辅导;二、庭审后的会见。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完成,辩护律师应该会见被告人,对庭审的情况进行回顾,确定被告人是否有遗忘了要表达的意见或者有新的意见要表达,如果有新的意见,辩护律师应该指导被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补充意见。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庭也不能在判决书直接引用。基于有新证据而申请再次开庭的,由法庭自由裁量。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法庭如果罔顾,控辩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一旦证据被二审法院采纳,将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判。为了确保正确裁判,基于新证据而申请再次开庭的,如果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法庭均会决定再次开庭,但是开庭的范围会仅限于对新证据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非对之前已经完成的庭审内容的重复。如果新证据对定罪量刑无影响,法院均不会同意再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