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如何提出律师意见
时间:2014-05-18 2721

    已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侦查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在法定期限内呈请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获得批准后,将对当事人执行逮捕,当事人此后将处于继续被羁押的状态,这种状态一般会持续数月甚至更长时间。通过说服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从而令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是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在侦查阶段极其重视的一项工作。邓世运律师在本文中,结合多年的相关实践经验,就审查逮捕阶段如何提出律师意见作介绍。

    一、律师意见的目的

    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法律意见的目的非常明确:说服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律师意见的内容

    律师意见的内容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根据邓世运律师平时的习惯,重点考虑以下四方面的情况:

    1、建议侦查监督部门讯问当事人。检察院讯问当事人能够最直接地感知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和了解案件的事实,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从事实的角度把握是否需要逮捕当事人,也有利于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反映意见。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种类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律师还是有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范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建议侦查监督部门讯问当事人。

    2、建议侦查监督部门审慎审查是否有逮捕之必要。从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的规定分析,逮捕以有必要为条件,这个有必要是指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3、建议侦查监督部门审慎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相关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为:(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律师要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案件证据是否达到上述标准进行评估,对于根据掌握到信息认为证据不足的,要提出证据不足,提醒检察院审慎批准逮捕的意见。当然,由于律师在该阶段无权了解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更加无权查阅,所以在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这一点上,用语要谨慎,不可武断。

    在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重大案件中,笔者根据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到的信息、公安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对该案件的介绍(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案件大体情况、或者媒体有相关报道,律师对此一定要重视信息的收集),评估该案件很可能证据不足,从而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慎批准逮捕的建议,最后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

    4、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对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的,比如对伤人的行为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律师要结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是犯罪行为的,律师应该明确提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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