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上海、杭州等地均出现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出台了司法解释,就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指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其中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基础上对减刑进行限制,目的是防止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对此,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死缓限制减刑是一种比单纯的死缓更加严厉的惩罚。
二、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限制减刑仅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限制减刑的依据是犯罪情节、人生危险性等情况。
辩护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一旦认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不仅应分析是否存在必须立即执行的必要,还应分析是否符合限制减刑的情况,协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认为被告人不符合限制减刑的条件,如综合全案及被告人的具体情节,论罪最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的实际行动,或者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或者被害人子女请求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应该明确提出不应判处限制减刑的观点。
三、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程序
一旦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律师应该特别审慎分析限制减刑是否恰当,被告人对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辩护律师在死刑缓期执行复核中也可以提出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出限制减刑判处不当,建议撤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