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判决中的那个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
时间:2017-03-26 5710

近日,媒体报道的“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在各路专家学者将目光聚焦于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时,也有网友关注到此案死者的家属也已就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

死者家属在一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25173元,但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终只是支持了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0598.5元(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中,结合前后文,判决中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笔误,应该是丧葬费)。

在刑事案件中,为什么民事索赔获得支持的金额会这么少,其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实际上,这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限于物质损失,但是有例外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1、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仅包括物质损失,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没有被罗列在上述规定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根本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2、例外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对此也予以明确肯定。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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