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雷洋事件”,12月23日,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某事件”中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的不起诉决定。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涉案警务人员邢某某等五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起诉。
涉案警务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又不起诉,如何理解?(鉴于笔者没看到证据具体内容,本文仅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款是关于微罪不起诉的规定,微罪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
微罪不起诉,并非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只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不起诉。适用微罪不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雷洋事件”中的涉案警务人员,检察机关一方面认为邢某某等五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另一方面也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微罪不起诉条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今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中,检察机关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处理。
在该起案件中,(山东省)胶州市应届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30日上午,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在司法实践中,微罪不起诉的案例并不少见。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有关统计,2015年的不起诉案件中,微罪不起诉案件占的比例是4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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