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9月4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项举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制度设计,譬如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点办法,在试点办法出台之前,尚难以讨论,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两高的权威人士做出了说明。
一、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一律从宽
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就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表示,“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他强调,“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二、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限从宽
可以从宽到什么样的程度?沈亮介绍,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的,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具体情况来决定刑罚。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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