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微信公众号“重案组37号”7月21日报道,7月20日,歌手曲婉婷母亲、哈尔滨发改委原副主任张明杰一案,在哈尔滨中院审理完毕。检方指控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涉案金额3.5亿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死刑。辩方律师以证人与张明杰有利害关系,检方查案时出现不规范行为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理由,认为张明杰无罪。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能否担任证人?该非法证据是否应该被排除?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为您进行专业解读。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人资格
辩护人提出本案证人原场长与张明杰存在利害关系,原场长本是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但张明杰接手改制事宜后,并没有委任他进入原种场安置领导小组;原场长在改制过程中对安置问题不满,与张明杰产生矛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证人原场长,不具有不能作为证人的法定事由,具有证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本案证人原场长的证言能否得到采信,关键看是否有其它证据印证。(关于证人证言可采性和可信性的分析,可参阅笔者所撰写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吗》一文)。
那些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辩护人提出,在观看侦查阶段的光盘时,发现侦查人员有一些违规调查的行为,侦查人员在询问张明杰前,开始就表示:“不老实就让曲婉婷不消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威胁、恐吓属于该条款中的非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手段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也会被认为属于非法证据,会被排除。如果报道内容属实,侦查人员涉嫌采用了威胁的非法方式收集被告人供述,这部分供述应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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