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涉嫖死亡”事件中的“盘查”是个什么鬼
时间:2016-05-12 2134

“雷洋涉嫖死亡”事件,连日来刷爆中国社交平台,可谓网帖如山,跟帖如潮,各路大神纷纷发表高见,民间福尔摩斯频频沙盘推演。北京昌平警方关于此事件的通报中有一个细节,引人关注: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

相对于拘留和逮捕,“盘查”在国人乃至法律人的脑海中,内涵却未必十分清晰。那么,“盘查”是个什么鬼?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公民实施“盘查”,盘查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盘查,严格来说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盘问、检查的简称(下文也将盘问、检查简称为盘查)。盘查,并非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的职权,所以,盘查适用的法律并非刑事诉讼法,而是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盘查适用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那种认为“盘查只能针对正在违法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人”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盘查,是一种现场、临时调查手段,并没有涉及到带走公民的问题,只有具有法定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将涉事公民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如何理解“有违法犯罪嫌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认定应该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比如有证据证明、有线索指向、有迹象表明,但是这种客观根据不等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上述规定,盘查的权力,只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人员例如辅警无权行使,在程序上,警察盘查之前应该出示相应证件。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线索指向、有迹象表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是可以当场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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