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了一起案件:1993年11月22日,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英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此案被检方4次退回补充侦查,振安公安分局于1996年对其取保候审,此后此案一直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昨天上午,谭英军收到警方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振安公安分局于3月28日做出赔偿决定,称谭英军被采取逮捕措施,其被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出。对于扣押的个人财产和远东公司财产部分,决定赔偿被扣押人民币128193.66元,利息41172.87元,共计169366.53元。
谭英军收到赔偿决定书后,来到振安公安分局讨说法,“法制科科长说,我还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新的证据起诉我,不向我道歉,也不赔偿我的经营损失,之所以把个人财产还给我,是因为两高出了司法解释他们必须这么做”。
鉴于谭英军被采取过逮捕措施,其被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部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出,公安局的这一说法依法有据。但是令人困惑的是,振安公安分局在决定给予谭英军国家赔偿,却依然宣称谭英军是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警方决定赔偿却拒给嫌犯“摘帽”?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局依法应该就扣押财产的部分给予谭英军国家赔偿,但这只是解决了国家赔偿的问题,至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处于羁押状态的)应该于多长时间内侦查终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该案尚未撤案或者公安机关未对谭英军终止侦查之前,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没有改变。
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如何才能“摘帽”?确实是一个法律难题。此案此前已经经过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因此无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只能以“没有犯罪事实的”为由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是困境又在于公安机关目前认为谭英军是有犯罪事实的。谭英军在申请振安公安分局撤案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