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复旦投毒案的新进展。据报道,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之父林尊耀及林尊耀委托的律师谢通祥除提出尚不能确定黄洋的死亡是否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关外,还认为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采信。
被告人林森浩的认罪口供能不能采信,需要具体到该案分析。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来说,什么样的口供可以采信,什么样的口供不可以采信?
被告人的口供,也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可以采信,要看是否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它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一份合法的证据材料,应该具有如下特征: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合法,形式合法。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并没有报道被告人林森浩口供的取证主体、取证手段和过程、形式存在违法问题,所以该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应该没有问题。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它关注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被告人林森浩的认罪口供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采信,关键在于该认罪口供是否真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于被告人林森浩的口供,主要看其认罪口供和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如果能相互印证且无矛盾,可以采信,否则,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