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现代金报以《花钱让被强暴者改口称自愿人没捞成姐姐也搭进去了》为题报道了一起案件:2013年10月的一天,北仑有4名男子轮奸一名酒吧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小弟”的亲姐黄某,花钱收买被害人在庭审中推翻自己遭强奸的说法,改口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出具谅解书。最终,四名男子,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外,其余三人均被判有期徒刑11年以上,受害人因犯包庇罪获刑,黄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
看完这则报道,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牵涉刑事案件,究竟应该如何面对?
不管是自己涉嫌犯罪,还是亲属涉嫌犯罪,焦虑、恐惧乃至迷茫是人之常情,这种情绪令人无法理智地思考问题,从而可能选择不明智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比如选择“走关系”或者在证据上打歪主意,到头来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像报道中那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受传统思想影响和对现在司法环境的不了解,牵涉刑事案件后,部分当事人或者家属的第一个念头是花钱找人“公关”,妄想通过这种办法来解决问题,笔者曾在《刑事案件找关系活动活动能解决问题么》中详细分析过这个方法的不可行性,此处不详述。
随着“老虎和苍蝇一起打”运动的持续开展,司法改革也有非常大的动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人员成为司法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办案责任终身制)制度以及其它相关制度得到建立并逐步完善,一方面领导干部已经难以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另一方面,司法人员违背法律规定办案的成本非常高。这种环境下,通过关系等公关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已经极小。
在证据上打歪主意,妄图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妨碍证人作证来扭曲事实,这也是常见的解决问题的错误方法。在笔者的工作中,也遇见过有当事人妄图通过伪造证据和妨碍证人作证来扭曲事实的案例,均无一例能成功的。家属试图通过妨碍作证捞人,最后人没捞成家属也搭进去的案例,媒体也时有报道。为什么这种方法不奏效,反悔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真实性,综合全案的证据进行审查,这个过程中,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关键。伪造的证据或者收买证人作的伪证,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印证,无法被法庭采信,所以伪造证据或者收买证人作伪证无法帮助到当事人也就是必然。伪造证据或者妨碍证人作证触犯刑律,东窗事发后,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自然而然。
牵涉刑事案件,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理的关键是找到法律上的理由,为什么这个思路行得通?因为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客观上也不愿意办错案(办错案件,办案机关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办案人也将面临追究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办案机关自然乐意采纳,作出相应的决定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如何才能在法律上找到有利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和家属在知识、经验和技能上的欠缺,委托律师辩护是明智的选择,当然这得选择到对的律师。如何才能筛选到对的律师?具体可以参考文章《选择律师的三大原则及其考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