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2015年3月12日报道了一起刑事案件:“30岁的北京女子邱某因跟男友崔某发生争执,为阻挡男友离开拿刀吓唬,结果一刀扎在崔某的心脏上致其死亡。今天上午,被控故意伤害罪的邱某在二中院受审。在法庭上,邱某边哭边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是失手了,拿刀是为了自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一个行为,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会差别很大,甚至是生与死的差别。因此,此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关键意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的行为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仅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过失。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范畴,认定往往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甄别是一个难点,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控辩双方对于罪名的认定就存在争议,控方指控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方(被告人)辩称是过失致人死亡。
如何区分行为人在行为时是伤害的故意还是过失?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实施行为时的具体表现和事后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实施行为时的具体表现和事后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行为人对后果是否认识到,对后果发生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可能会伤害到被害人,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是伤害的故意,如果是应该遇见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已经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从报道的情况看,只能作一个初步的分析。“邱某说害怕崔某打自己,就到厨房拿把刀,这时崔某要走,我挡着他,不知道怎么就扎到他了。邱某说她当时就慌了,用手机拨打120,后来又用固定电话拨打了120,一开始他还有劲儿跟我说话,后来就不回答了,我没想到这么严重。邱某哭着说,她赶紧找邻居救崔某,120来了说他不行了。”
单纯从被告人的供述判断,被害人要走,被告人拿着刀挡着他,不知道怎么就扎到被害人了,扎了被害人之后,又先后用手机和固定电话拨打120、找邻居救崔某,可以认定是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的,可以排除是故意伤害的可能。至于,被害人的过失是属于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我们倾向于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理由是:作为一个成年人,被告人应该是认识拿着刀具对着被害人是可能会发生事故的,但是因为她轻信能避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当然,认定案件的事实,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还必须结合全案的证据,如刀具的大小,伤口位置、伤口是如何形成的,乃至案发时的光线、空间,等等因素综合判断,这起案件,我们认为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受伤的,这有赖于相关证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