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时间:2015-01-30 2223

    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裁定,到北京最高法院本部申诉,诉讼成本高,导致部分当事人和家属对刑事案件申诉有心无力。这一状况,在2015年2月1日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将得到改善。根据新司法解释,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在广东省深圳市向最高法院在深圳市设立的巡回法庭(即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申诉。如何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邓世运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解答:

    一、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高级法院终审的刑事案件,首次申诉,应该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之后,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如果是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必须经过中级法院申诉、高级法院申诉,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注:刑事案件的首次申诉,区别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向终审法院提出,而非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二、什么地区终审的刑事案件,才可以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

    最高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的巡回法庭,名称是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以只有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终审的刑事案件,才可以在深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三、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和最高法院的,是否同等效力?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办案质量是有保障的。

    四、在深圳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申诉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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