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2014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以《12台港牌跑车深圳飙车南山到东莞仅花6分钟》为题,报道了“深圳史上最大飙车案”。对于飚车的后果,邓世运律师在2013年9月北京朝阳区的飙车案后曾写过文章《马路飙车被拘危险驾驶罪伤不起》,现重发。
据北京晚报报道,日前在朝阳区东坝北路飙车的三名嫌疑人涉嫌“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北京晚报9月7日)
飙车,享受的是“速度与激情”,但殊不知,在这“速度与激情”的背后却隐含着对法律的无视,将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马路上飙车,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面被临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9年5月7日发生于杭州的胡某飙车案,被告人胡某在一审时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案案发时,刑法中尚未规定危险驾驶罪,该案即使发生在2011年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后,根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然是定交通肇事罪,而非定危险驾驶罪)。
如果因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附带的后果很严重:将留下犯罪记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公务员招考规定中也有明确条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