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在线》2014年8月30日报道,一个22岁男子成某向温州警方自首:我在美国抢了银行。美国当地华人报纸《侨报》5月7日刊登了一则抢银行的新闻,事发经过的报道跟成某描述的情况基本符合。
成某是否实施了其供述的犯罪行为,这当然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成某真的实施了其供述的在美国抢劫银行,我国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作了介绍。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法院是否能对其定罪量刑,涉及刑法管辖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对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的管辖的规定,这种管辖在理论上被称为属人管辖。该规定根据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作了不同的规定: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适用刑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之外的公民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成某涉嫌的行为是抢劫银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如果成某确实实施了在美国抢劫银行的行为,我国法院是会适用我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的。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成某确实实施了在美国抢劫银行的行为,根据“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我国是不会将成某交给美国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