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3年5月11日,未婚先孕的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大一学生、18岁女子小琳(化名)在学校宿舍内产下一名婴儿。慌乱与害怕中,她用一件T恤缠绕婴儿颈部致其窒息身亡,后用塑料袋装着尸体扔到路边垃圾车内。事发后,小琳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广州市中院认为她犯罪情节较轻,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4年8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在庭审中,被告人小琳的行为的定性,控、辩双方有争议。从前述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将小琳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值得商榷。
据报道,“法医检验这是一名新生成熟女婴,出生时是活的,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说明小琳的行为和婴儿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是小琳在实施指控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如果小琳明知道女婴是活的,仍然实施了T恤缠绕婴儿颈部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她并不知道女婴是活的,涉嫌的将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媒体报道,“中午12时许,小琳感觉下体不舒服,脱掉裤子没多久,婴儿就生出来了……“我吓得要命,整个人像丢了魂一样。”小琳说,婴儿哭了几声就没再哭了,闭着双眼不动。小琳说,自己感觉婴儿可能死了,就用一件白色的短袖T恤将婴儿包住,放进红色塑料袋里,连同带血的衣裤,扔至宿舍二楼垃圾桶内。”
如果小琳供述的上述情况属实,她是在认为婴儿已经死亡的情况实施“用一件白色的短袖T恤将婴儿包住”的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存在认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害婴儿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可以认定小琳存在过失,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婴儿的存活,并且实施了导致婴儿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州中院将小琳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认为其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下,即小琳知道婴儿是活的,但是从小琳的供述看,她“感觉婴儿可能死了”,从小琳当时的状况“我吓得要命,整个人像丢了魂一样。”“婴儿哭了几声就没再哭了,闭着双眼不动。”考虑到小琳年纪尚轻且没有分娩经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小琳知道婴儿是活的,应该采信小琳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