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去年4月1日广州一名男子林某发现手机被抢后开车追赶匪徒,结果将两名匪徒和一名路人撞死。日前广州中院一审认定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2014年8月18日《新快报》)
该报道引发网友热议,依法林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以什么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法院的对林某行为的定性值得商榷。
在该案中,被告人林某驾车追匪撞死三人,其中两人是劫匪,一名是路人。
据报道,“手机号码我用了8年,手机里有很多重要的电话、资料,我要把手机夺回来。”林某称,发现手机被抢后他迅速跑回车里然后开车追赶摩托车。眼见摩托车要转进狭小的村口逃之夭夭,林某加快车速并撞摩托车尾部。就在这碰撞瞬间,车子把旁边路人也刮倒了。林某紧急刹车,但因为车速太快,车子撞上绿化带护墙,再次撞到一名路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林某在发现手机被抢后,为追回手机,迅速开车追赶劫匪,在“眼见摩托车要转进狭小的村口逃之夭夭”后,加快车速并撞击劫匪摩托车尾部,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匪徒抢夺手机,驾车逃跑已经得手的情况下,林某不存在人身威胁,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并非只有存在人身威胁的情况下才能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的。在劫匪抢夺手机后,林某为了追回手机,当场追赶劫匪,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在遭到飞车抢夺的情况下,林某用汽车撞击劫匪摩托车尾部,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
林某针对劫匪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警方通过录像、现场勘查及事故现场各项技术数据推算,林某开车时速超过96公里,远远超过涉事路段的限速。而且,事发路段,还有不少人在候车。”
林某的行为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事实上也造成了一名路人死亡的后果,应该如何定性?
在主观上,林某目的是为了追回手机,对可能造成无辜路人的伤亡结果,显然不是希望发生,所以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林某急刹车,说明他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路人受伤的,这说明他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非放任,所以也不是间接故意;作为一名有驾驶经验的司机,他应该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上,林某在不少人在候车的路段超速驾驶,这种行为不仅是危害某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造成一名路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不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