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诉强奸罪案法律分析
时间:2014-01-03 2389

     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两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诉强奸罪,系全国首例。(见《成都商报》2014年1月3日)。

     据上述媒体报道,去年7月19日晚上,龚某的朋友、41岁的杨某庆得知龚某那里有几个女娃娃,杨某庆当天找到龚某说:“给我安排个女娃娃。”龚某安排了小兰,并告诉杨某庆,这个女娃娃只有13岁,还不到14岁。“我给钱就是。”丢下这句话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小兰八百元钱。
  
     去年7月22日凌晨,杨某的一个朋友杨某忠也想找女娃娃耍,这次依然是小兰。“她只有13岁。”杨某告诉杨某忠。小兰告诉警官,当晚她与杨某忠发生了性关系。”

     据上述媒体报道,办案检察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指出,此案以强奸罪公诉,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个罪名,唯一的判断依据是犯罪构成。

     从上述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龚某已经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某庆“这个女娃娃只有13岁,还不到14岁。”杨某已经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某忠“她只有13岁。”可以认定两被告人是明知对方是幼女,从发生性行为的背景看,两被告人与涉案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场合均发生于嫖娼场合,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嫖宿幼女罪公诉。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0条,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上述媒体报道的案件,并不适用于上述规定,首先,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不能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其次,“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指的是在非卖淫嫖娼活动中,而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发生于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中,被告人的故意是嫖娼,而非“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故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

     从刑法的规定看,强奸罪的处罚并不一定比嫖宿幼女罪的处罚轻。以上述案件为例,以强奸罪定罪,被告人面临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定罪,被告人面临的刑法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刑罚是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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