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广州一名车主“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给撞死了,这一事件曾引发外界高度关注。1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当事车主蔡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见《中国新闻网》2013年12月19日《广州车主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撞死获缓刑》)
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蔡某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何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除了与触犯的罪名有关,还与其自身具有的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有关。如果具有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情节,面临的刑罚会相对更重;如果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面临的刑法会相对更轻。
在上述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某杰家属自愿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愿意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或者补偿给管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蔡某杰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某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宽量刑情节对蔡某杰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是比较大的,法院对其在法定刑幅度下量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依法有据,根据《刑法》七十二条,适用缓刑也依法有据。
从上述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的结果可以发现,在被告人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准确量刑,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而准确量刑的关键是找准找全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实现量刑的公正。那种认为既然犯了罪,根据罪名该判几年就判几年、罔顾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观点,必将有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极其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