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一案,引起舆论关注和网民热议。一方面是因为王书金案的真相直接涉及到聂树斌案的真相,,另一方面是因为庭审上控辩似乎发生颠倒(王书金坦承自己是聂树斌奸杀康菊花一案的真正作案者,其辩护律师在庭上也力证王书金才是凶手,而检察官却力辩王书金不是凶手)。有网友调侃检方为“聂树斌案疑似真凶”辩护是天下奇闻,这,真的是奇闻吗?
长期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就该现象为网友们进行专业的解读。
检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检控职责,同时也承担客观公正之义务。所谓的客观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活动。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是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
基于检方的客观公正之义务,就不难理解检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如下类似行为了:向检察院移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在庭上指控被告人之余,有时会说“鉴于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轻罪重判时,检察院会提出抗诉,等等。
具体到王书金这个案件,检方一审时没有起诉王书金奸杀康菊花,二审时依然认为王书金奸杀康菊花有疑点。鉴于二审的全面审理原则,法庭将康菊花被奸杀案是否王书金所为纳入审理范围,检方既然发现了这起事实有疑点,在庭审时向法庭提出这些疑点,完全是客观公正之义务的要求。
据央视报道,王书金向法庭陈述的上诉理由是:“我在河南索河路派出所交代了六七个案件,六七个案件是当地不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我主动交代的,交代之后,我说这等于是自首,自首,中院认定了,自首还不给从轻,将来以后杀人犯外逃的谁还自首,希望支持这项理由。”可见王金书上诉的目的是争取从轻。从履行检控职能的角度看,检方基于反驳王书金上诉理由的目的,提出疑点予以反驳,也在情理之中。
认定王书金是康菊花奸杀案的真凶,聂树斌的案件就可翻案,人们从而希望尽快认定王书金就是真凶,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要忘记,王书金一案的审理本身也是需要公平公正,如果认定康菊花奸杀案是其所为,证据上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忽略疑点而定罪王书金,不是维护法治,而是践踏法治,无异又一起冤案。至于聂树斌一案,律师认为应该通过复核原审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还聂树斌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