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对一起派出所所长涉嫌强奸13岁少女案进行了报道。涉案派出所所长吕某被控强奸13岁少女,在被刑事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这消息引起社会关注和网民“围观”。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就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律分析。
一、是否有查实的证据证明吕某与受害少女发生了性关系?
据报道,“该局指挥中心主任廖巍峰称,受害人遭性侵报案,涉案多人,包括派出所所长吕某。”“而当记者询问吕某与受害人是否发生性关系时,对方表示难以回答。”本案的关键之一是吕某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除了受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其它证据证实吕某与受害少女发生了性关系,如果没有,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吕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则吕某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如果吕某确实与受害少女发生了性关系,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
据报道,受害少女报案时提到“她被3名女孩(其中一人是她校友,已辍学)及一名男青年截住,强行带至县城一家宾馆。几经威胁,文美最后屈服。行事前,为首的女子要求她谎报年龄16岁,不得反抗,还说第一个接待的客人是公安。”可见,性侵受害少女的人很可能是以嫖客的身份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如果吕某就是受害少女指控的嫖客,那么有两个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一、受害少女在与吕某行事前,是否按照“为首的女子要求”谎报年龄16岁?这涉及到吕某是否明知其是幼女,如果受害少女谎报年龄16岁,那么吕某嫖宿幼女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的;如果吕某明知受害少女是幼女还继续与之发生性关系,那么吕某有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二、受害少女在与吕某行事前是否按照“为首女子的要求”不得反抗?涉及到吕某是否有强迫或者实施其它违背受害少女意志的行为?如果受害少女是在他人强迫下“自愿”与吕某发生性关系且吕某对受害少女被强迫的情况也不知情,那么吕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如果此时吕某明知受害少女是幼女,吕某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如果吕某实施了强迫或者知道受害少女此前已经遭受强迫继而与受害少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吕某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综上,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相关事实均需要证据来证明。受害少女在花季的年龄,遭受此难,必须还她一个公道;而吕某,是否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证据和法律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