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驾照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时间:2020-06-02 1380

生活中,一些“中介”、“黄牛”在线上或线下买卖驾照分的现象,并不罕见。

就目前公开的一些司法判例看,“分贩子”买卖驾照分的行为有可能会被作为犯罪处理,我们前段时间就接手了一起因为买卖驾照分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为处理这起案件,我们对类似案例做了系统、全面的梳理、研究,并做了相应的总结。

案例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被告人常某自2010年以来经营一家名为“石某车友会所”的车辆相关业务代办点,主要经营范围有车辆过户转让,代缴罚款、违章处理,被告人常某以此为便利,向不特定人购买驾驶证分值后违规替他人处理违章,并从中赚取好处。截止案发经查证的涉案金额为384362元(含违章罚款)。被告人常某于20181228日被抓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向不特定人购买驾驶证分值后违规替他人处理违章,并从中赚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案例二: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68月至201610月,被告人霍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驾驶证信息通过被告人郭某违规处理车辆违章。被告人郭某作为盘山县主任在明知霍某非法获取公民驾驶证信息的情况下,为了从中牟利,仍违规帮助霍某开具处罚单。经审计,霍某获利金额221065元,郭某获利金额3000元。

201610月至20178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收集、非法获取公民驾驶证信息,将驾驶证分数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共计非法获利约3395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其任盘山县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驾驶证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霍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驾驶证信息并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律师简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如果获得了公民个人相应授权和许可,那么获取、出售、提供相应公民的个人信息就不存在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因此,经得被收集者同意,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之一;经得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之一,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纳入刑事规制的范围。

在买卖驾照分灰色产业中,驾驶证持证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愿向“分贩子”提供驾驶证、身份证相关信息,持证人对“分贩子”使用其相关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如前所述,经得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之一。因此,在案例一中,常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案例二中,被告人郭某利用其任盘山县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驾驶证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们前段时间在处理买卖驾照分引发的这起刑事案件时,充分利用了刑事拘留之后37天内的这个“黄金辩护期”,根据上述思路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建议不提请逮捕,最终案件没有被提请逮捕,当事人获得释放。

值得探讨的是,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向不特定人购买驾驶证分值后违规替他人处理违章,并从中赚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

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身份证件,在买卖驾照分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并非是买卖证件,而是利用证件信息销分,因此将买卖驾照分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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